好心幫拋錨車脫困竟成危險駕駛! 騎士「這一腳」噴1.2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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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心幫拋錨車脫困竟成危險駕駛! 騎士「這一腳」噴1.2萬元

好心幫拋錨車脫困竟成危險駕駛! 騎士「這一腳」噴1.2萬元

社會新聞 記者 吳佳雯 報導 台南一名男子騎機車上路,發現前方有騎士機車拋錨,熱心伸出左腳抵住故障車輛後方,沿路「用腳推車」幫忙脫困,沒想到卻被民眾拍下檢舉,遭認定「危險駕駛」挨罰1萬2000元!更慘的是,連出借機車的許姓女車主也遭吊扣車牌半年。兩人不服提告,強調只是好心助人、慢速行駛,法官依舊不買單。 判決指出,翁男今年3月12日上午7時51分許,騎乘向許女所借的機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某路段,發現一輛機車拋錨停在路上,擔心妨礙交通,決定伸出左腳抵住對方機車右後方,利用自己正常機車的動力,推著故障車輛一起前進。 不料這段特殊的「腳推機車」畫面被民眾錄下檢舉,警方認定翁男涉及危險駕駛,台南市交通局依法開罰1萬2000元,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;許女則因是翁男所騎機車的車主,也被遭吊扣牌照6個月。 兩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翁男主張自己純粹出於善意,全程低速行駛,沒有蛇行、競速或酒駕,也未發生任何事故,不應被當成危險駕駛;許女則認為吊扣車牌影響上班交通,處罰過重。 不過,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後,發現短短12秒內,兩輛機車不僅行經路口,左側還有機車通過,翁男甚至超越右側路肩的微型電動二輪車,顯示當時車流量不少。 法院認為,故障機車只能依賴翁男單腳推動,動力不穩定,一旦其中一車失去平衡,另一車也可能跟著失控,甚至波及周遭用路人。機車拋錨應尋求合法的道路救援,或先牽至安全地點,不能為了方便而冒險。 至於許女為何也遭殃?法官指出,車主對車輛使用負有監督管理義務,即使不是自己騎車,仍須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合法,駁回兩人撤銷處分之訴,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,全案可上訴。